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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
实行国民待遇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市长工作会议纪要[178])
1996年12月25日下午,常务副市长李德成主持召开市长工作会议,研究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的有关问题,副市长袁汝稳、郑通扬,市政府秘书长宋枝旺出席了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认为,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对在深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深外籍人员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市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的又一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关工作必须及时跟进,会议就此议定如下意见: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进出梧桐山隧道的挂境外牌照的集装箱货柜车、公共汽车、小轿车等机动车辆的收费标准,降低至国内车辆收费标准执行。此事由市物价局、盐田港(集团)公司负责落实。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外资机构和企业在深购买、租用办公楼、商业楼、厂房和住宅等物业的管理费收费标准,先降低至境内业主收费标准执行。有关调价方案待市工商局、住宅局认真测算物业管理费的上涨幅度后,于1997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审定。
三、从1997年1月1日起,取消涉外电价,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统一按内资企业电价标准收费,其差额部分从市电价调节基金中支付。此事须先向郭荣俊副市长汇报并报厉有为书记、李子彬市长审定后再予以实施。鉴于现行电价已执行二年多,许多因素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下一步须着手研究整体电价的调整。调价要在充分考虑市民和社会各方承受能力,科学测算合理电价和利润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局、经发局、能源办和供电局要组织力量抓紧提出方案,力争一个月内报市政府审定。同时要对全市企业自备发电进行清理,尤其要对宝安、龙岗两区进行重点清理。
四、从1997年1月1日起,在深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者、在深从业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置物业的外籍居民和在深留学的外籍学生,凭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广东省经济特区居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在市内各医院、诊所等收费标准,与境内居民收费标准相同。同时,上述人员凭这些合法有效证件在市内各旅游景点旅游,享受境内居民价格待遇。此事分别由卫生局、贸发局负责落实。
五、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一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凡与此有关的各单位均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深府[1996]228号文件的顺利实施。
19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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