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平台动态

为企业海外拓展创公平贸易环境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借鉴欧盟贸易壁垒调查经验,提高我市企业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巨大发展,贸易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但同时,由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与其他成员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

据WTO统计,1995-2005年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在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中,约1/6是针对中国的。2005年我国企业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51起,为历年来最多;部分成员对中国发起的“特保”调查也在增多。此外,发达国家还利用技术贸易壁垒、技术标准、检验检疫等非关税壁垒和手段,限制中国产品出口。

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主任张金生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深圳企业的应对工作成果显著,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对调查中存在的某些严重违反WTO规则的做法及某些成员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关税及非关税措施等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出口方面普遍感到不知所措,对于贸易壁垒调查更是知之甚少。如果说应诉国外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是不得已而为之,是“防御”的话,那么主动发起贸易壁垒调查可以说是一种积极的、新型的、具有“进攻”性质的贸易政策工具。

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具有一定“进攻”性

据了解,所谓贸易壁垒调查,是指一国(地区)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自动发起,对外国(地区)政府采取的影响贸易的法律、政策、具体行政行为或其他措施进行调查,确定该措施是否构成贸易壁垒,并决定采取应对措施或诉诸双边或多边争端解决机构,根据该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行为。

欧盟贸易壁垒规则的制定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1984年9月17日颁布《新贸易政策工具》(简称“NCPI”),二是在对NCPI进行修改后,欧盟部长理事会于1994年12月22日颁布《贸易壁垒规则》(简称“TBR”),取代NCPI,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张金生谈到,作为一国(地区)反击外国(地区)政府实施的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单边争端解决机制,贸易壁垒调查制度具有一定的“进攻”性,能够更积极地消除贸易障碍,以较快的速度保护国内产业,并为在GATT/WTO框架下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赋予调查国(地区)内私人推动和介入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利和机会,有利于规范遏制和威慑外国(地区)政府的贸易壁垒限制行为。欧盟以TBR为标志的贸易壁垒调查立法相对完善,在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确保了欧共体享有其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中(尤其是WTO协定)所赋予的权利。

据悉,TBR自1995年生效实施至今,欧共体委员会共处理了25个贸易壁垒调查申请案,调查程序涉及10个国家,涉案的“第三国”中,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TBR实施调查的贸易壁垒种类基本涉及WTO协定的各方面,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从调查所涉及的产品来看,涉及到红酒和烈酒、加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皮革和纺织品、化妆品、音乐著作权许可等涵盖广泛的种类,大多是欧共体企业具有优势的产品,反映了其对欧共体及成员国的经济影响。

充分发挥市贸易壁垒申诉与调查服务中心的作用

对于如何应对贸易壁垒,张金生提出了几点建议。他认为,要了解TBR的运作实践,未雨绸缪。作为欧共体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之一,中国市场是其积极维护产品准入权利的目标。中国政府的贸易措施会受到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政府、欧共体产业和企业的密切关注。我们应当加强了解和关注该制度的运作实践,应对可能发生的由TBR引发的中欧贸易壁垒争端。

其次,要以TBR为鉴,制定和完善中国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WTO成立11年来,各国贸易保护措施更趋多样化、隐蔽化及复杂化。传统的“消极防御型”外贸管理法不能使我国真正行使多边贸易规则赋予的权益,面对外国日益猖獗贸易壁垒,中国迫切需要建设“积极进取型”的外国市场准入法律制度。2005年1月商务部制订《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该规则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外贸立法逐步实现从“单纯防御型”立法到“防御与进取并重型”立法的转换。

张金生谈到,深圳经济外向度高,外贸进出口总额占全国比重大,对外投资额也呈逐年上升的态势。2003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市世贸组织事务中心加挂“深圳市贸易壁垒申诉与调查服务中心”牌子,这在全国还尚属首次。该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国家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我市企业在国际贸易、对外投资过程中所遭遇的壁垒情况,进行对策研究;同时,根据WTO规则和我国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企业提出贸易壁垒调查申请,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壁垒调查,为我市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

他认为,作为我国重要的进出口基地,年外贸出口过千亿美元的深圳市,面对入世后过渡期,除了积极应对境外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外,企业应根据WTO有关规则,适时地发起对境外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对国外不合理的贸易措施或贸易障碍,提起调查申述和调查,以开拓国际市场。

【相关概念】

贸易壁垒的界定

如果贸易伙伴为WTO成员,参照WTO规则来界定贸易壁垒;如贸易伙伴为非WTO成员或所涉问题WTO没有相应规则的情况下,主要以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为依据,并参考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界定贸易壁垒。通常情况下,贸易壁垒是指外国(或地区)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

1.该措施违反该国(或地区)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

2.该措施对中国产品或服务进入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造成或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

3.该措施对中国产品或服务在该国(或地区)市场或第三国(或地区)市场的竞争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另外,外国(或地区)政府未能履行与中国共同参加的多边贸易条约或与中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规定的义务的,该做法亦视为贸易壁垒。(来源:深圳特区报)


 
  深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
 
深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 版权所有
深圳高新区南区综合楼三楼 电话:26551709 传真:26551500 邮编:518057
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