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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国家科技部和广东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各类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为专用名称,高新技术产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结合深圳实际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
第四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一) 申请企业所研发和生产的产品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二)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
(三)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具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关系;
(四)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五) 年人均总产值或预期年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以上 ;
(六) 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 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九) 从事重大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申请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其产品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确有重大贡献的经认定程序亦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十)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已经深圳市认定的软件企业其年销售收入应大于500万元,其中登记注册的自产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请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报资料目录;
(二) 《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三) 必备的附加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当年成立的公司到申请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已达500万元和研发投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提供上月的审计报告);
3、 产品技术标准、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开发软件的企业需提供: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该产品的软件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报告、用户手册、测试大纲、测试报告和用户试用报告等材料);
4、 银行贷款卡和信誉等级证明;
5、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的复印件;
(三) 辅助的附加材料
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市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2、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3、若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
4、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5、属专利技术的项目可附加专利证书;
6、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书面材料装订成册,并含完整申报信息的软盘一张(注明申请单位名称),上报相关单位部门。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 市科技和信息局常年受理高新区、保税区、大工业区内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区科技局根据属地原则受理本区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各受理单位的收文窗口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对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当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则发给受理回执单;
(二) 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各受理单位组织由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实地现场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依照《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书面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未能通过评审的企业如有异议可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申请复核;
(三) 市科技和信息局汇总各方现场评审结果,并将通过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和信息网上公示十天;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核准,并将核准文件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 核准后颁发认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铜牌;
第七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年审淘汰制(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月五日前向市科技和信息局报送截止于前一个月的统计报表,每年三月一日——三十日向市科技和信息局、各区科技局报送下列年审资料:
1、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考核表》;
3、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上年度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利税和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等科目;
5、银行贷款证复印件及信誉等级证明。
第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考核达不到《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
(二) 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 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受到查处的;
第九条 各考核单位将考核结果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市科技和信息局对考核通过的企业在其《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企业凭加盖印鉴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优惠政策手续;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行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和信息局和各相关单位,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视其变更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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