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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立法概况

 

 

 2013年2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获得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6月1日起施行。在国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情况下,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始技术转移立法,并于2009年列入深圳市人大立法计划。经过4年多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得以顺利出台。

  一、立法背景和必要性

(一)国际、国内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情况

当前,科技创新已成为决定世界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各发达国家均把创建和优化创新体系作为保持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战略基点,而制定和完善技术转移法律是近些年来各国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

美国从上世纪80年代起至90年代末,围绕技术转移颁布了20多部法律、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拜杜法》。美国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经过20年的发展,从调整知识产权权属、加强技术转移运作到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加强合作研究和保护国家安全利益,覆盖到创新全链条各个方面,从而奠定了全球的创新霸主地位。德国在1999年修订相关法案,将政府资助的研发成果使用权下放给大学等公共研发机构。自此,德国公共研发体系内的创新动力得以激发,形成了不竭的创新源泉。亚洲的后期之秀日本、韩国、台湾和香港等纷纷借鉴和学习西方成功经验,先后开展技术转移立法和相关工作。

去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指出我国科技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原创性科技成果较少,关键技术自给率较低,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率不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在全球化竞争加速的格局下,兄弟省市把发展技术转移作为打造新科技、新模式、新竞争力的重点,纷纷出台促进技术转移的政策法规。南京市于2011年已率先推出我国第一部《技术转移促进条例》;北京市出台中关村股权激励等系列政策;成都市专门成立了技术转移集团,新设技术转移专项资金,首期投入5亿元。

(二)深圳推动技术转移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深圳经济发展模式正处在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关键阶段,要将创新作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按照世界经济论坛所发布的创新驱动模式的主要内容来看,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是创新驱动发展模式重要组成内容和系统基础。

经过30年发展,深圳逐步形成了以“四个90%”为特色的创新模式。这一方面形成了企业为主体的创新特色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优势,但同时也凸显了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源头创新不足、技术转移能力薄弱等问题。

通过技术转移立法,建立有效的技术转移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规范和惩罚机制,打通源头创新诸多瓶颈,解决知识创新体系短板问题,营造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产生和转移的法治环境;能够真正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成果转移、扩散的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公共科技投入的产出效率,增强科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因此,在经济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推动技术转移立法是非常重要的和必要的。

(三)关于技术转移概念的引入

我国长期沿用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法,是指对处于一定研发阶段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研究、试验、试制,使之转化为实用的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际的技术,即把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生产力的过程。

而“技术转移”是指技术在国家、地区、行业内部或之间以及技术自身系统内输出与输入的活动过程,包括技术成果、信息、能力的转让、移植、引进、交流和推广普及,简称“技术转移”。联合国《国际技术转移行动守则草案》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文件对此都有详细的解释。

相比之下,技术转移包含的内容更广泛,也更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技术转移包括了三种知识的移动,一是有形知识体系的移动,二是无形知识体系的移动,三是信息的流动。其中,既包括科研成果、新工艺、新方法、专利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也涉及已实施了的成熟技术、适用技术、技术装备、生产工艺的梯度转移,还包括宏观和微观的信息流动。技术转移的途径广泛:不仅有技术许可、技术转让、产学研结合等方式,还包括设备和软件购置、信息传播、技术援助、创办新企业和企业并购等多种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在技术转移中无疑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前和今后,发展技术转移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立法建议系原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于2008年向人大提出申请,2009年列入市人大调研计划项目(3类),2012年5月《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2012年7月《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稿)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过3轮审议修改,得以出台。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的制定得到了深圳市各参与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该《技术转移条例》自从2009年列入市人大立法计划以来,得到了市人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大力支持与推动。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和前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谭国箱多次关注《技术转移条例》的进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振华来深视察期间,还向蒋振华副委员长做了专门汇报。蒋振华副委员长听取了深圳进行《技术转移条例》立法情况汇报后,高度称赞深圳立法敢于先行先试,并希望要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进程。深圳市市长许勤和副市长陈彪也大力支持《技术转移条例》立法,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技术转移条例》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天上任后主持审议的第一个条例,白天主任非常重视深圳技术转移工作对深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性,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并作重要指示。

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还专门成立了《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立法小组积极推进《条例》立法的各项工作。

一是广泛收集并整理了国内外技术转移政策法规,编录成《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法规汇编》(共三卷)。其中收录国内相关政策法规85个、近两年国家和地方科技新政11项,国家技术转移新政、国外技术转移政策法规介绍文章14篇,各国政策分析文献15篇,其他文献10篇,新闻报道及领导讲话8篇,共约89万字。

二是多方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一方面深入研究和学习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促进技术转移立法经验和香港以及国内北京、上海等地发展经验,分别与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香港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和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等单位座谈研讨。

另一方面,多次召开深圳市企业、科研机构、技术机构、海外高层次归国研究团队参与的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立法建议。期间,调研组还实地走访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了解我市技术转移发展情况和立法诉求,并委托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广泛开展问卷调研,征求意见。

三是深入进行理论研究。先后邀请了国内、国际上知名的法学专家和科技部、教育部的领导与专家开展了“美国技术转移法律体系”、“国内技术转移政策法规比较”和“技术转移生态系统的流程”等专题讲座。还同时完成《深圳市技术转移创新模式研究》、《技术转移体系对深圳市创新能力提升的影响及政策建议》两个与立法相关的课题研究,为立法工作提供专业理论支持。

四是广泛开展《条例》立法宣传和信息交流。技术转移立法过程同时也是普法过程,进一步加大技术转移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出立法工作简报。共出简报20期,完成了《条例立法市内调研报告》、《条例立法香港调研报告》和《深圳市技术转移情况调查总结分析》等调研报告。通过简报将立法工作情况及时报与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市人大、市法制办和市科技创新委等政府部门,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确定《条例》立法信息交流联络人,建立与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立法信息反馈交流机制。每期印制发放简报200份,及时与相关单位沟通立法进展。

经过扎实的研究调研工作,《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封闭修改、部门论证会和专家论证会,最后形成了现在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及亮点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共5章41条,其5章的内容分别为:总则、技术转移服务、技术转移激励、法律责任和附则。内容主要涵盖了6方面:

一是体现了政府管理模式创新,强调公共服务。《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顺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着重于管理模式的创新,明确技术转移相关部门和专门机构的职责关系,不新设任何行政审批项目,强调政府对技术转移市场主体的公共服务功能。明确技术转移促进机构的功能,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性的、非商业性的公共服务。

二是增强政府扶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多种投入方式,为技术转移提供保障。《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经费专门用于技术转移。财政支持不是唯一的手段,《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还鼓励多种投入方式,完善融资体系,鼓励引进和培育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质押融资多层次风险保障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三是加强对技术转移的激励,明确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移方式,为科技成果转移提供法律支持,操作性更强。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解决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过程中的制度障碍,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比如,明确技术成果的转移方式以及转移后的奖励分成比例等。

四是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提高技术转移服务能力。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技术转移事务,并在技术转移经费方面予以确保;支持企业设立技术转移工作部门或者专员,负责收集、识别企业科技成果,分析企业技术能力和技术需求,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策略;鼓励设立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和品种,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

五是充分体现国际化,开展国际间以及与境外地区的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和基地,集聚国际技术转移人才,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合作。对国际技术成果在深圳产业化的予以支持和奖励。

六是吸引项目和高端技术转移人才向深圳流动。对重点技术转移成果产品化进行支持,完善培养和引进技术转移人才的政策措施,为技术转移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安居、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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