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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就业之道——劳动力市场灵活保障之“丹麦模式”

 

 

  劳动力市场灵活保障模式(flexicurity),由灵活(flexible)和保障(security)两词合成,最早于20世纪90年代丹麦社民党首相Paul Nyrup Rasmussen执政时期开始在丹麦实施,被称为劳动力市场的“丹麦模式”,现已被欧盟成员国在各自发展基础上进行移植和推广。丹麦劳动力市场灵活保障模式即劳动力市场的雇主方有雇佣和解聘的灵活性,而劳动方失业后享有良好的社会保障,劳动力市场在灵活性和保障性两方面取得很好的平衡,不仅保障了劳动力市场的平稳高效运行,更使社会利益冲突在协商中得到解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从而提高了国家竞争力。丹麦实施灵活保障模式以来,丹麦失业率从90年代的平均9.57%降为2008年第三季度的3.4%,失业曲线变得几乎接近水平线,并始终保持下降的趋势,可以说政府已基本实现了全社会的充分就业。同时,丹麦也保持了高于欧盟平均水平的就业率、高工作转化率和迅猛发展的经济,这些都不能不说与其灵活保障模式紧密相关。

一、灵活保障模式推行的背景及其基本理念

  灵活保障模式是在劳动力市场规制与形势变化背景下,劳动力市场针对全球化做出的积极反应。随着全球化步伐加快,新的经济体不断壮大,引发国际竞争的不断加剧;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促进了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蓬勃发展。这些挑战的并发,引发了包括丹麦在内许多欧洲国家经济结构的演变,迫切需要劳动力市场给与灵活的回应。在欧洲层面看,2000年的里斯本峰会上,欧洲提出了发展战略目标:解决发展和竞争问题,同时维护欧洲核心价值观。欧洲核心价值观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体现就是员工需要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劳动力市场必须具备更高的保障性。

  丹麦灵活保障模式的基本理念是:灵活性和保障性并非相互冲突,而是具有互相支持和促进作用。在现代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希望维持稳定的员工关系来保持忠诚高效的员工队伍,而员工们也按照他们的偏好逐渐调整工作,来适应日益变化的环境。因此,灵活保障模式实为灵活性和保障性双赢的举措。

二、丹麦劳动力市场灵活保障模式的组成要素分析

  丹麦以灵活的劳动力市场模式著称于世,其悠久历史源自1899年由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达成的“九月妥协”,该协议成为指导丹麦目前劳动力市场运行的最早依据。在大部分欧洲国家,劳动力市场通过立法严格管理,但丹麦劳动力市场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方式,其基本操作办法是基于员工和雇主之间签订的“劳资协议”(collective Agreement),就是员工和雇主由代表各自利益的组织(工会和雇主协会)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工资和工作条件的争议,从而确保劳动力市场中劳资双方的高度一致性。

  丹麦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工会组织、雇主协会和政府三方的参与和积极合作,其中工会组织和雇主协会发挥了主要用用,政府作用相对较少,主要是保证劳动力市场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丹麦劳动力市场成功整合了灵活性和保障性,围绕劳资协议的制度性安排,灵活保障模式的三大支柱,即灵活的劳动力市场、高度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使灵活性和保障性得到良性的互动。



  1. 灵活的劳动力市场


积极的雇佣和解聘模式: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丹麦对于终止合同的规定比较宽松。如果符合劳资协议规定并进行了双方一致认可的告知,雇主有权在任何时候以不承担离职成本的形式解雇员工,不论其称职与否。与瑞典、英国、德国和荷兰等国相比,丹麦企业可以更加便利地调整员工规模。而员工在离开岗位后可以得到良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持,直到获得新的工作岗位。大多数劳动条件是依据企业的具体需求在公司层面进行协商,雇主和员工就劳动问题达成一致的双边协定,因此丹麦很少出现罢工。每年有30%的人会在不同的雇主之间进行工作转换,而有25%的雇员会被解雇,并进入社会保障网,领取失业保险金。但这些失业者大部分能重新找到新的工作,剩余的一部分人,则进入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管辖的范围,由劳动力市场政策来帮助他们找到新的工作。

弹性工资制度和灵活的劳动时间:丹麦没有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随劳资协议的不同而略有差别。丹麦工资成本与其他国家相比要高一些,但由于社会福利和失业保险金等由政府承担,雇主在社会保险、劳动力税收等方面负担相对较轻,故从总体上说,丹麦雇主支付给员工的总成本比瑞典、德国和英国等国家低,这就使得整体成本水平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丹麦基本上享有欧洲最自由和宽松的工作时间。每年保证5周的带薪假期,许多公司还提供5天额外的假期。与欧洲许多国家相反,在丹麦没有对夜班和周末加班的限制,公司可以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运转。为应付劳动需求变化,劳资协议可以很灵活地就其需求进行调整和约定。



  1. 高度发达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丹麦,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涵盖了绝大多数公民,主要包括失业福利资助、工作转换期保障、对弱势群体的较高福利保障、因病时期的临时资助等。尽管失业保险是自愿的,但绝大多数就业者参加了失业保险。多数失业保险基金与特定的行业有关,但也有跨行业的保险基金。对于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群,可到社区申请社会福利资助,但要求受资助者积极寻找新工作或参加转业技能培训。另外,根据丹麦“破产法”,企业员工在企业停支薪金时有权要求“足够的工资和薪水安全保障”,故一些服务公共领域的私人基金,如丹麦员工保障基金(Danish Employees Guarantee Fund),可以受理企业破产和清盘时支付员工的赔付申请,最大赔付额有3个月平均工资水平。丹麦高水平多层次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劳动力市场更具有弹性和灵活性。



  1. 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丹麦积极劳动力市场主要体现政府如何采取合乎每个失业者情况的培训和再就业措施,帮助他们尽快返回劳动力市场。劳动者能否掌握专业技能对于一个运转正常的劳动力市场来说至关重要。丹麦始终重视教育的普及,具有支持针对各种雇佣层次的终身教育传统。企业有义务对自己的雇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年满25岁的丹麦公民,无论在职或失业,都有权享有最长可达52周的脱产职业教育。政府还为失业者提供培训项目,帮助他们提高技能,并支持他们找到新的工作机会。2006年1月政府发起一项“每个人的新机会”计划,通过各市政府为过去12个月保持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2年额外的现金资助,以帮助他们尽快重返劳动力市场。这类人群目前有5万人,其中1/3为外国人。这项计划启动之初,丹麦政府设定了三个目标:一是2008年7月1日前,上述目标人群的25%应该开始重新工作或开始培训;二是在2年间至少15%的目标人群能够自立;三是在2年间目标人群应有40%处于寻找职业的活跃状态。

三、丹麦灵活保障模式面临的挑战

  丹麦劳动力市场灵活保障模式受到欧盟的推崇,无论从理论还是从欧洲先行实践上,它的绩效已得到初步肯定。2006年3月,在布鲁塞尔欧洲理事会会议上,欧盟明确提出“灵活保障”一词,指出欧盟委员会将协同欧盟成员国以及社会伙伴,共同发展灵活保障模式。对于丹麦灵活保障模式是否属于完全成功范例有着不同的声音,也面临不少挑战。有关数据显示,丹麦劳动力市场模式的运行成本很高,是欧盟平均水平的2倍;作为收入保障而给予失业者的失业保障金,会减少失业者寻找工作、重返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实际上也就是增加了经济的总成本,使得市场机制运用减少,最终导致较低的就业率。工会组织认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加大,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损害,特别是在就业和收入保障方面。但对于这些挑战,丹麦劳动力市场的机制设计显示出较为灵活的应对弹性,政府和社会合作伙伴(工会和雇主组织)的会商协调机制非常成熟,劳资矛盾往往能在充分沟通基础上达成妥协。


来源:中国驻丹麦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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