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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
走出去”战略的决定

 

 

  为推动深圳企业开展国际化运作,全面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我市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现就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决定如下。
  一、把“走出去”战略纳入城市发展重大战略

  (一)深刻认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贸易壁垒不断翻新。同时,我们自身面临着“四个难以为继”的紧约束条件。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是解决当前深圳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积聚未来竞争优势的必经途径和有效方式。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客观要求,是深圳新的历史阶段的内在需求和未来发展的关键所在,更是中央和省赋予我市的使命和责任。要牢牢抓住有利时机,增强紧迫感,积极利用改革开放20多年来积累形成的经济实力和龙头企业跨国经营探索的有效经验,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在全市重大规划设计、相关法规制定、重要资源配置中,对“走出去”工作予以支持和倾斜,坚定不移地把“走出去”作为城市发展的重大战略切实贯彻落实。


  二、明确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发展目标、指导原则


  (二)发展目标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要求,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展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国际市场空间,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提升深圳的城市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为深圳经济的快速健康成长提供持续的发展动力。“十一五”期间,深圳应基本形成推动“走出去”战略的有效政府管理模式,建立起比较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支持服务体系;企业国际化战略意识普遍增强,本土跨国公司迅速成长,初步形成生产要素全球配置的发展格局;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初步显现,“走出去”对我市产品出口、技术引进、结构调整、资源保障、空间拓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指导原则


  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实施“走出去”战略必须以新的发展观、新的资源观为指导,科学分析我市产业、企业的特点和优势以及国内外要素资源情况,明确重点推进的产业和领域、发展方式和方向及重点拓展的国际区域。


  坚持企业自主、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动力推进“走出去”战略,企业对跨国经营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同时遵守当地法律,以诚信为本,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加强和发展双边友好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政府部门通过规划、服务、监管等方式引导企业制定国际化战略,开展跨国经营,使用好国家各项支持鼓励政策。


  坚持“走出去”主体多元化。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和相关机构参与跨国经营,并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和扶持。鼓励国有企业在强化监管机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大力支持民营企业从自身特点和优势出发开展国际化业务。积极利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市场网络推动“走出去”工作。


  坚持“走出去”模式创新。鼓励以并购、参股、股权置换、技术和品牌投资等多种方式开展跨国经营,降低风险和成本。支持企业采取适宜的境外产权分配等激励机制和人事管理制度。重点推动企业建立海外生产基地和营销渠道,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建设技术研发平台,寻求资源开发合作,承接境外工程,开展设计咨询与劳务合作。扩大服务业与科教文卫等多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商标、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在“走出去”中的利用和保护,培育和发展我市国际品牌。


  坚持“走出去”为本地发展服务。“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必须与我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际化城市等重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深圳的发展建设服务。推动企业“走出去”应鼓励企业扎根深圳,促进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


  坚持“走出去”与“引进来”、与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及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相结合,既要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也要促进以我市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为核心,完善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增强城市集聚、辐射和带动功能。


  三、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机构,建立适应国际化的政府运作机制


  (四)构筑政府海外代表机构网络


  推动政府服务向海外延伸,形成全力配合企业“走出去”的境外政府支持服务网络。在我市重点拓展的境外市场和“走出去”重点区域有计划地增设驻外经贸代表机构,强化现有驻外经贸代表机构“走出去”的支持服务职能,密切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贸易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为深圳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全方位服务;新设和完善现有海外贸易中心。


  (五)配套完善投资促进服务设施


  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商(协)会、贸易投资促进机构作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设立我市集服务招商引资及企业“走出去”等功能于一体的投资促进服务场所,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为中外企业和机构提供免费的投资促进便利服务。


  (六)加强“走出去”主管部门力量


  根据“走出去”战略实施情况和我市企业跨国经营发展状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相关职能职责,增强主管部门人员力量,以适应“走出去”作为城市发展重大战略的实际需要。


  (七)加强部门间合作与协调


  建立“走出去”相关部门的联系合作机制,加快各部门间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提高“走出去”管理服务的水平和实效。外事、公安部门应积极简化人员出入境审批手续;外汇管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在全面落实国家鼓励“走出去”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具体的便利化措施,并争取国家有关便利支持措施在我市先行先试。


  四、加大财政、信贷支持力度,搭建畅顺的融资渠道


  (八)加大“走出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


  适度增加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整合现有资金资源,推进“走出去”工作。市财政每年用于“走出去”方面的资金规模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等国际化业务,资助相关风险规避和应急保障;组织对外经贸合作交流洽谈、海外市场拓展及城市整体宣传;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和“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工局等部门联合制定。


  (九)用足用好国家鼓励政策和相关扶持措施


  加大国家鼓励“走出去”的各项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指导企业享受国家各项优惠支持措施;密切联系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积极申请出口信贷、援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等国家政策性金融信贷扶持。国家要求配套的政策,我市按规定执行。用足用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最大限度地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延伸我市相关资金的使用范围,鼓励企业开展国际间技术合作,对深圳企业在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可以根据其投资给予一定额度比例的建设资助。加快建设“深港创新圈”,市科技研发资金可支持深圳企业以委托研究、共同开发形式开展与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合作。


  (十)建立金融机构服务“走出去”合作机制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走出去”提供融资便利。利用好我市现有的非赢利性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等机构应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鼓励跨国经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


  市金融、证管、贸工等部门要加强调研、服务和监管,正确引导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并严格防范金融风险。鼓励证券机构协助企业境外融资,联合进入境外金融市场,形成我市企业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畅顺渠道。对企业海外上市辅导给予适当资助。


  (十二)加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


  鼓励境外投资企业参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征收、战争、汇兑限制以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


  五、多渠道造就外向型人才,建设“走出去”人才队伍


  (十三)创新人才培育方式


  建立健全“走出去”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形成政府、企业和教育培训单位开展“走出去”人才培养引进机制。“走出去”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走出去”专项人才交流培训工作。各教育培训机构应积极采取与境外高校联合培养、互换交流等方式,锻炼培养外向型复合人才。相关企业要把人才的发掘和培育放在重要地位,注重在“走出去”实践中培育使用人才。


  (十四)大力吸引精英人才


  不断拓展人才引进的领域和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技术、管理、营销等各类人才。本市“走出去”领域的高级人才享受与科技、创新人才的同等待遇,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合理利用当地人才


  鼓励“走出去”企业聘请使用所在国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好当地人才资源,研究和分析有关国家人力资源的特点和优势。同时,要充分利用所在国华侨社团和华侨的作用,把人才资源的利用作为“走出去”利用境外资源的重要方面。


  六、大力扶持航母型企业,培育打造深圳本土跨国公司


  (十六)建立“走出去”先进企业排行制度


  研究“走出去”成效分析评估标准,认真开展对外投资联合年检及绩效评价工作,对获得绩效评价优异成绩的境外企业及投资主体予以公布并予表彰,树立我市跨国经营的先进典型群体。


  (十七)实施跨国公司培育工程


  根据我市优势产业及其国际化程度,制定打造深圳本土跨国公司发展规划和支持办法,选择行业龙头和优势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提供个性化政策和服务。协助有关重点企业取得国家层面的“走出去”支持与保护,帮助其做大做强,成为我市实施“走出去”战略发展跨国经营事业的中坚力量。


  (十八)培植企业“走出去”梯队群体


  努力探索“走出去”企业资源分享途径和方式,以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我市企业的成功经验并及时总结交流,增强“走出去”先进企业和重点培育的本土跨国经营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更多企业实施全球化战略,在国际竞争与合作中成长壮大,形成我市企业“走出去”的梯队效应。


  七、积极探索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打造企业“走出去”的海外发展基地


  (十九)探索建设深圳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鼓励我市企业和机构在境外建设或参与建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影响大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科技产业园区等各类经济贸易合作区域。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行业协会等为主体,重点建设1至2个深圳境外经贸合作试验区,为我市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搭建海外发展平台。设立方式和扶持措施可参照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相关办法,并由市财政安排相应资金。所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经商务部认定为中国经济贸易合作区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市财政根据国家要求予以配套。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取得成功经验后可进一步推广。


  八、加强营销推广力度,大力拓展海外市场


  (二十)加强海外拓展活动的规划指导、促进服务和政策支持


  加强“走出去”战略布局和规划的调查研究。有关部门要对深圳具备“走出去”条件的企业、产品、人才需求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对符合我市企业“走出去”的国别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情况进行研究。


  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海外重点目标市场拓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海外市场拓展战略、市场拓展成效评价、重点出境展览管理等相关规划、制度和办法,每年确定一批境外重点展览计划和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形成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有序发展、注重实效的海外市场拓展格局。


  (二十一)高度重视城市综合形象的营销推广


  针对我市企业“走出去”重点区域制定年度城市综合推广计划,每年由市领导带队赴海外开展贸易投资推介和经贸交流活动,大力宣传深圳发展成就和营商环境,为企业“走出去”打造“城市名片”。进一步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工作,系统宣传深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投资环境等,促进了解与合作。积极策划组织我市“走出去”重点行业宣传计划,扩大我市“走出去”重点行业在国际相关领域的影响,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二十二)充分发挥贸促会、行业协会在海外市场拓展中的作用


  加强贸促会、行业协会与海外同行及华人团体的联系,鼓励中、外行业交流与合作。探索优势产业海外整体推进模式,鼓励其牵头组织企业赴境外办展、参展,对其主导的海外营销机构、商品贸易中心建设给予支持。探索我市海外办事机构、行业协会等联手拓展海外市场、共同建设海外贸易中心的途径和方式。


  (二十三)加强境外组展参展服务


  搭建企业、中介组织、贸易投资促进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相互配合的境外展览服务体系,多方面收集世界各地重要展会信息、帮助获取热门展会展位、提供展务协助。未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大型企业给予其他方式相关资助,帮助其拓展海外市场。


  九、建立企业跨国经营的综合支持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面的资讯服务


  (二十四)开发“走出去”综合管理系统


  整合“走出去”相关的各项业务管理系统,建设统一的“走出去”综合管理平台,实现“走出去”相关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与便利化。


  (二十五)建设“走出去”工作网站


  高标准建设和维护“走出去”工作网站,使其成为承载“走出去”管理、服务、资讯的主要载体,提供高质量的“走出去”网上政务服务及政策法规、经验交流、投资环境、业务动态等信息资料。


  (二十六)建立多方位的“走出去”专项数据资料库


  建设国别投资环境信息库、境外合作项目库、国际承包工程招投标资料库、国际知名展览名录库、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数据库、建立风险防范数据库及其他相关“走出去”信息资料库,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公共基础信息服务。


  (二十七)培育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


  加强与我市企业“走出去”主要地域的投资贸易促进机构、商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互相提供企业、产品动态信息。发挥我市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资源和优势,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市场调研、合作交流等服务。积极培育和引进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和专业咨询机构,为“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建立“走出去”专家平台,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及资深人士为深圳“走出去”提供专业指导。


  积极发挥深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的作用,利用已入驻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商会、协会等,为企业“走出去”开辟咨询、信息、交流合作的快速通道。


  十、高度重视跨国经营风险防范与应急保障


  (二十八)建立海外风险防范制度


  引导境外企业和机构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把风险管理作为日常工作,形成相应的分析、防范、控制、应对工作体系。指导企业以经营属地化、本土化为原则应对敏感重点国家和高危地区项目,减少派出人员,避免陷入当地利益冲突。


  (二十九)完善“走出去”应急保障机制


  将“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人员(群体)在境外遭遇突发事件”、“办展参展人员(群体)在境外遭遇突发事件”和“境外企业中方人员(群体)遭遇突发事件”等事项列入我市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及派出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建立快速响应的应对救助机制,保障人员安全,减低不利影响。


  (三十)建立“走出去”知识产权应急和预警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权利信息、法律规则信息、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等的分析利用,防范“走出去”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建立特定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制变动情况应对、突发事件处理、涉外维权援助机制。鼓励企业针对重点目标市场和重点投资地区加强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并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联盟,提高整体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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