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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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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诉讼指引制度。通过法院网站、新闻媒体和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等途径,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执行的快捷通道。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尽快立案。情况紧急的,当日立案。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优先排期开庭,优先安排执行。

●充分发挥诉讼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作用。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以避免权利人损失的扩大。诉讼前和诉讼中,权利人提供相应担保,要求查封、扣押、冻结侵权嫌疑人财产的,及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予以执行。

●强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除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根据情况对侵权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确定赔偿数额时,不仅要判令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

●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法院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期间继续发生重复侵权行为的,一律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实刑的坚决判处实刑,应当重判的坚决重判,进一步增强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效。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重视财产刑的适用,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单处或并处罚金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针对知识产权个案审理中发现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经营和保护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同时选派优秀法官为企业和科研机构开设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专题讲座,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自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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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切实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活动

●严厉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门检控组,保障办案力量,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做到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快捕快诉。

●积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索贿受贿,充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保护伞”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损害科技创新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认真办理涉嫌侵害科技创新企业的举报线索。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迅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通知举报人。对于利用控告、举报捏造事实、制造伪证、诬告陷害科技创新企业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处。

●加大涉及科技创新企业案件的立案监督和民行监督力度。建立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定期通报制度。对科技创新企业举报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进行有效监督,防止有罪不究;对行政执法部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监督,防止以罚代刑。对涉及科技创新企业已经生效而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积极监督,做到有错必究。

●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定性、证据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指导性意见,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技术研发人员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智力支持。

●规范执法,文明办案,坚持“六不准”。严禁借办案干预科技创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准随意对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采取强制措施;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侵犯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

●建立与科技创新企业的经常性联系制度。深入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为企业经营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帮助科技创新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预防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通过以案释法、法律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管理者、员工增强法律意识和预防犯罪意识。

3

深圳海关

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便捷通关环境

●为自主创新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通关环境。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信誉等级,将自主创新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纳入分类通关监管制度,特别优惠其通关通道,简化海关手续,实施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分类通关模式。实行“提前申报,货到放行,事后递单”的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提高通关效率。

●完善和拓展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支持自主创新企业进入特殊区域。进一步完善联网监管模式,推行海关总署第二代联网监管版本,为自主创新企业优先实施海关联网监管。

●进一步推行海关客户协调员制度,为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对自主创新企业的海关通关业务的知识培训,及时解决企业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改进通关服务。配合深圳市政府“蓝色通道”工程,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力度。

●严厉打击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等的走私违法活动,加大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力度。加强海关与协会和企业的联系沟通,宣传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鼓励自主创新企业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企业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创新环境和发展环境。

●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自主创新企业发展。按照国家产业、财税、贸易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企业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对其用于研发、加工的进出口原材料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在科研方面用足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在科研机构进口科研设备仪器的减免税审批上提供更为快捷、优质的服务,支持科研部门的自主创新活动。大力支持深圳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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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优先推荐创新型企业出口免验

●提供优惠通关政策。将创新型企业优先纳入检验检疫分类管理企业的范围,对获得分类管理一类的创新型企业的产品出口,优先办理报检、优先检验检疫、优先出证放行;口岸查验换证的,优先换证放行。

●优先推荐出口免验。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出口免验。产品获得免验资格后,优先办理检验检疫放行手续。

●优先办理认证注册。对创新型企业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暂时进口后退运出关的进口产品,用于商品展示的进口产品免于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优先办理免验证书。对具有较高的产业化程度和一定的科技含量,采用标准化生产或加工农业类产品的出口企业,优先办理出口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鼓励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志保护。鼓励创新型企业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和原产国标志在通关、市场准入等方面起到的产品“护身符”的作用,积极为其产品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原产国标志保护,帮助创新型企业扩大出口。

●优先推荐名牌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产品优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世界名牌。继续支持“最具影响力的深圳知名品牌”评价活动,鼓励创新型企业申报。

●优先提供政策辅导。针对普惠制毕业方案,及时跟踪和分析给惠国的贸易政策变化,对创新型企业优先提供政策辅导。根据深圳地区出口产品特点,积极协助辖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利用好《曼谷协定》、《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开拓欧盟以外的东南亚和南亚市场,扩大我市产品出口受益的国家和地区。

●优先提供个性化服务。对创新型企业申请产品3C免办证明、欧盟普惠制证书、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国原产地证书、使馆认证等,优先提供个性化服务措施,包括绿色通道、网上申请、特快速递、送证上门等服务,方便企业的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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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多项举措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认定自主创新型企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领域取得的成果。

●按照研究成果、技术辐射、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设立指标,评估考核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

●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实行年度审查和评估制度,不搞“终身制”。

●加大自主创新研究开发支持力度。对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研制技术标准规范、软件企业CMM认证等提供补助,分担和降低研发成本。

●加大培育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对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提供500万元以下的研发支持。

●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设立创新性“非共识”项目资助资金,对民间创新人员的发明专利以及创新性“非共识”项目可提供连续3年资助,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加大留学生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对留学生创办企业提供项目经费资助,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

●加大创新支撑平台资助资金支持力度,为重点实验室、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等机构从事前瞻性、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助,为入孵企业租金或孵化器管理机构增值服务提供补助,促进公共科技资源的公平性、开放性和社会化。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获得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计划的,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的匹配资金。

●重点实验室受企业委托开展研发项目的,项目研发费用可获得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

●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攻关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安排不低于3000万元进行联合招标和专项科技攻关。

●支持发展软件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设软件产业技术平台和服务平台,培养软件人才,孵化企业,完善软件园功能,以及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平台,培训设计人才,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支持企业通过CMM/CMMI认证。

●支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市科技研发资金通过资助、提供配套资金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研发。

●支持发展半导体产业。市科技研发资金支持半导体领域的重大产业化项目、技术攻关项目和应用示范项目,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半导体照明核心技术和标准,支持建立半导体照明公共研发技术平台、检测平台、培训中心。

●经认定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对我市自主创新项目进行投资且投资存续期不低于2年的,市科技研发资金给予奖励。

●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成立“股权登记托管中心”,统一登记全市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市工商局对此类公司年审时,以在股权托管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为准。

●全市各类技术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产权可以在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转让。

●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后备资源,深入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资源调研工作,完善上市融资信息资源库。联合证券、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投资、担保、银行、咨询等中介机构,制定和实施“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制定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发行上市规划,从2006年开始,每年重点组织100家以上基本具备条件的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1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梯次推进格局。

●市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中小型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资金,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备选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下的资助,鼓励、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为科技创新设置奖励,扩大科技创新民间奖的影响。

6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

●推动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发展。编制我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的整体发展规划。鼓励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延伸服务,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服务水平。

●加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力度。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支持产业集聚基地的平台建设,平台用地享受相关的优惠,平台所需场所列入产业集聚基地基础配套设施。对平台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生产达不到精度要求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免征相关进口环节税的优惠。

●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各类企业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引进跨国公司、境外单位及个人在深设立的研发机构;深圳企业利用国外技术资源在国外设立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助。经认定的市级及国家级的研发中心,将分别给予300万元和500万元的财政资金资助。

●实施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工程。在市高新技术产业补助资金中设立重点新产品补助专项,支持企业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实现产业化。

●鼓励深圳企业进入国防工业研发生产领域。在市政府相关资金中设立专项,用于对军工产品的研发生产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积极为企业获取相关资质提供相关服务,优先考虑国防工业科研项目的用地需求,通过参与国防工业的研发生产,提升我市企业的创新能力。

●大力发展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等各类外包业务。引导企业承接跨国公司的ITO及BPO业务,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尖端技术及产业发展,最终实现外包企业到产品型企业的转换。鼓励建立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其他企业共同参与的外包机制,努力把深圳打造成为华南地区的ITO、BPO中心。●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究制定促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的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与自主创新工作,并对企业重大关键技术的技术改造投资由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鼓励境外科研机构参与科技研发。对外商研发机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根据规定申请享受免征相关进口环节税的优惠。研发机构中经认定为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华侨专家的人员,其携运进境的相关教学、科研物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

●积极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的建设。为规避贸易壁垒,减少摩擦,转移产能,带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出去”,我市将积极响应国家在境外建立中国经济贸易合作计划,争取纳入该项政策扶持体系。如获列入国家计划并取得相关资金支持,市政府将给予资金配套。

●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金融财政扶持体系。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金融信贷扶持措施,逐步建立与银行的有关合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对“走出去”提供融资便利。加强与进出口保险公司的合作,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参保进出口保险公司海外投资险。鼓励跨国经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形成我市企业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的畅顺渠道。

●鼓励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拓展海外承包工程市场。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参与技术含量高、影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海外承包工程项目。

●大力实施优势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工程。在落实市政府有关改造提升我市优势传统产业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在传统产业领域中开展自主创新企业认定工作,引导传统产业领域的创新活动,并通过产业集聚,技术平台建设、名牌战略实施等手段,提高我市优势传统产业的竞争力。

●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自主出口品牌”称号的生产企业直接列入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名单,享受直通车服务企业相关政策,在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使用上按市重点企业的标准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在广交会摊位分配、企业出国参展及申请国外注册产品商标上优先给予支持。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扩展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扶持和培育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开展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蓝色通道”等专项服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支持深交所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扩大和完善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推进三板市场的发展;完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支付清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鼓励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鼓励、支持风险创业资本以多种形式进行风险创业投资,在风险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等方面实行倾斜优惠;出台鼓励本地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培育一大批富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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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加快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按国际一流科技园区标准,加快深圳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深圳国家软件出口基地、精细化工园区的建设。积极做好化合物半导体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和申报国家立项的准备工作。

●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列入市重大建设项目。

●加大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资金对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好的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项目,可在项目获得临床试验批件后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前予以支持。

●鼓励我市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通过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和CEP认证、WHO等国际认证。

●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企业进行GMP技术改造、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以及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逐步建设实验动物、医疗器械样机试验、GMP生物医药中试等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创新及发展成本。

●为园区企业在新药研发、产品注册、厂房建设、GMP认证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支持发展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产业各类中介服务,为新产品申报、专利申请、报关代理、商标注册、信息咨询、技术交易、培训等提供优质服务。

●积极引进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提高承接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建设为高新技术应用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平台,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建设各类专业科技孵化器、创业园以及产业基地,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孵化和产业化进程。加快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生物产业基地、软件出口基地、化合物半导体基地的建设。

●依托现有质量检测机构,合理整合资源,建设公共检测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检测服务。

●建设好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拓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资金进入与退出渠道,使之成为服务华南的技术交易平台。

●坚持多元化投入和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的生力军作用。

8

深圳市人事局

全力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放宽高层次人才入户限制。对于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业资格以及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深圳的大型跨国公司、世界知名企业、以及国内大型企业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研发人员,投资创业人才,在深圳有固定收入并在深依法纳税2年以上的高层次自由职业者,凡符合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均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办调入手续,其配偶、子女均可同时调入或随迁来深。

●放宽专业技能人才入户政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在我市高新技术、金融、现代服务、文化、传统优势产业连续工作并缴交社保2年以上,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目录要求及有关规定的人才,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办调入手续。

●放宽毕业生接收入户政策。获得海外学士以上学位并经过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人员和国内重点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计划内应届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目录要求的,可以个人身份委托市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办接收手续。

●大力引进领军人才。对重点引进的到深圳从事项目研发、成果转化,以及服务于其他公共事业领域需落户的领军人才,其配偶、子女可同时调入或随迁来深。

●实行引进人才政策动态调整发布机制。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建立人才引进目录动态修订和定期发布机制。根据我市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专业、行业的特征,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目录和人才引进标准,实行个性化引才政策,重点引进有效人才。

●建立领军人才选拔培养体系。在高校实施“鹏城学者”计划,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学者作为学科带头人到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根据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在财政提供经费的科研院所和其他公共研发机构探索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设定首席科学家评审聘用标准,赋予首席科学家在研发和团队建设中的主导权,充分发挥其领军作用。

●加快培养博士后人才队伍。分期分批在创新型中小企业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与中小型企业科研项目紧密结合。改革博士后补助资金发放办法,扩大资金使用效益。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站给予20万元建站补贴。按项目需求,对进站博士后给予5万元资助及生活补贴。积极吸引外籍博士、海外留学博士、港澳台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积极吸引出站博士后到我市工作,择优选聘一批博士后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级岗位工作。

●整合人才培训的投入机制。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各类培训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培训、课题招标、购买培训等扶持措施,培植一批信誉好、质量高、针对性强的专业培训机构,形成专业训练网络。对政府选派参加创新能力提高培训的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培训费由政府、企业、个人分担。

●改革和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打破现行职称评审的框框,不拘一格“评”人才,建立符合创新型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研究起

草工程师制度改革方案,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实际的工程师制度。

●建立社会化人才评价体系。改革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改进考试办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并形成试题的定期审核修正机制,逐步提高考试的科学性。支持各行业协会建立人才评价体系,开展人才评价工作,并把人才评价结果与人才引进目录的编制、人才使用和培训结合起来,建立各行各业专业素质评估、资质等级证书信息库。

●重奖杰出人才。打破国籍、户籍、身份等界限,对在我市金融、物流、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教育、规划城建、高新技术、公共服务和管理创新事业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

●建立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制度。将科研项目资助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结合起来,对人才目录规定重点引进的、落户深圳且在同行业具有领先水平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根据科研项目需要,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给予科研启动经费支持。

●建立专家学术休假制度。对在现职学术、技术岗位上的专家,允许根据学科特点和工作需要,以参加学术会议、开展交流访问、进修、项目合作研究等方式休假。

●建立高校优秀学生奖励制度。市政府支持企业在国内著名高校的我市产业发展紧缺专业设立奖学金,对优秀在校学生进行奖励。政府人事主管部门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有效方式吸引获奖学生毕业后来深工作。

●建立毕业生实习机制。鼓励用人单位与国内外高校共同建立实习基地,吸引高校学生毕业前来深实习。鼓励对深圳产业发展紧缺专业的高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毕业后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向政府申请实习补助。

●建立社会参与人才政策制定的机制。实行人才开发政策咨询会制度。市人事部门承担咨询会日常办事职能,常年受理社会各界有关人才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各类社团组织的作用,为人才引进、流动、生活服务等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

●设立公益性人才服务机构。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全方位服务,办理人才引进过程中涉及政府部门的相关手续,形成人才引进的“一站式”服务;并为各类人才提供公共档案保管、转接、审核、查询、使用等公益性服务,推动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实行引进人才网上申报预核制度,提高办事效率。

●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抓紧研究出台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支持配偶就业的政策,支持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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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

提升高等院校自主创新能力

●充分认识高校在建设创新型城市中的重要地位。纳入全市创新体系建设,高校结合自身定位承担不同的创新任务。

●加快深圳大学城建设步伐。创新体制机制,成为深圳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创新人才聚集平台和高新技术研发基地。

●加大对深圳大学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通过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等改革,建成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采用全新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研究创办1—2所高水平、研究型、国际化大学。

●增强高职院校新技术、新工艺的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力争成为区域性新技术、新工艺推广促进中心和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转移基地。

●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储备。

●支持高校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市科技研发资金对高校适当倾斜,支持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研究和联合攻关。

●充分发挥高校的学科综合优势。瞄准科技前沿和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集中优势力量重点突破。

●设立市重点学科、名牌专业和精品课程。每3年评审确定重点学科约10个、重点扶持学科约5个、名牌专业约15个、精品课程约20门。

●开展高水平国际化科技合作。参与国际科技计划和学术组织,探索与境外著名高校、公司、科学家团队开展科技合作的途径。

●以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创新。瞄准深圳产业发展战略领域,开展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建立以高校为依托的创新支撑平台。搭建基础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平台、技术创新及公共实训平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平台。

●建设深圳大学城重点实验室群体。加快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深圳研究生院各建设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分室,使之成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平台。

●推动高校成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促进专利申请工作,并采用各种方式推进高校技术成果的扩散应用。

●提高高校和大学城图书馆(市科技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水平。提供科技文献保障和科技信息服务,满足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研发需求。

●实施“鹏城学者”计划,培养和引进一批国内外著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

●鼓励高校探索适应产学研合作和为产业创新服务的管理模式,形成一批创新科研团队和创新服务团队。

●建立有利于激励高校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

●形成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团队,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开展高水平集成创新的新机制。

●市教育、科技部门牵头搭建校企合作桥梁。形成政府、企业、高校互动机制,协助高校科技成果及时向企业转化。

●加强高校创新文化建设。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教师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

●发挥高校在城市创新文化形成中的辐射作用。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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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

●将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财政部门应结合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研究拟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涉及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产品的采购品目编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根据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变动情况,及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行调整,采取有效手段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和产品的评价机制,并每半年一次公布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经科技、贸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政府可以实施首购政策。

●合理有效地编制政府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根据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技术特征,有针对性地编制采购文件,合理设定供应商资质门槛,提高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力,扩大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在政府采购市场的份额。

●充分运用法定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

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方法。在政府采购评标方法中,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要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我市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对自主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投标报价计算其价格得分。

●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赋予附加分值。对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项目增加适当的附加分值,分值设定上应将供应商拥有技术专业人员情况、在本地区设置研发中心情况、在本地区售后服务网点、专业维修人员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等一并列入评审或谈判的技术性因素。其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增加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评分项,并设定5%的分值权重。

●完善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配套服务措施。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要主动为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提供投标培训,指导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科学编制投标文件,有效提高自主创新产品的中标率,同时通过政府采购网站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影响,便于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及时掌握市场需求。

●鼓励国有企业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采购,可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属于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

●对重大建设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应达一定比例。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产业主管部门反馈,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反馈情况,修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和产品目录,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推动我市自主创新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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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加强科技创新的资金管理

●整合资金,规范管理。将现有政府科技类资金整合归并为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下设科技研发资金、技术进步资金、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7个分项。

●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等。技术进步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民营及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化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环境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应急预警平台建设等。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为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提供配套,支持产业化基地建设。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进产业关联度高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兑现市政府出台的部分优惠政策。

●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资金实行企业(个人)申请、专家(中介)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管理模式。

●建立总体规划与协调机制,形成协调一致的政府科技资金激励机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编制创新公共支撑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规划、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规划、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规划。按照企业发展水平和需求,分梯次培育一批自主创新型企业群体。

●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行为和业务主管部门运用财政资金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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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家服务处

建立企业家服务工作机制

●营造适宜企业家创业的宽松环境和崇尚企业家的社会氛围,激励企业家作出更大的社会贡献。建立为企业家服务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方式,为在深圳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家提供全面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强化企业家在自主创新活动中的地位,逐步落实知名企业家的礼宾待遇;建立覆盖国内外,为知名企业家来深投资兴业提供免费个性化服务的企业家服务网络;定期发布对我市经济形势、投资环境、服务工作量化评价的企业家信心及满意度指数。

●把深圳建成国内外企业家交流中心。充分发挥各类企业家论坛的企业家资源集聚效应,支持其在深建立企业家论坛基地,合力将企业家论坛提升为代表深圳乃至中国软实力的一大品牌;支持致力于中国企业管理思想体系及案例研究的企业家与企业管理研究机构落户深圳,构筑国内的企业管理思想高地;充分挖掘和利用国内外企业家智力资源,以深圳知名企业家为主要成员,积极开展市政府经济发展政策咨询活动。

●建立深圳市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解除企业家的后顾之忧,维护我市经济安全。企业家紧急事态主要是指企业家遭遇重大的安全危机、舆论危机和其它个人危机,包括自主创新型企业家遭遇的重大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危机。一般需由企业家本人直接向市企业家服务处提出启动应对机制的请求;必要时企业家可请求启动紧急事态约见市和有关部门领导机制和企业家服务工作对外联系机制。

●建立企业家约见深圳市和相关机构领导的制度。深圳市企业家服务处依据职能规定负责国内外企业家约见深圳市和相关机构有关领导事宜。约见重点解决企业家紧急事态或重大事项的个案问题,即企业家个人、家属安全危机、舆论危机及其他个人危机;企业家在深工作生活中的重要困难和问题;落实对知名企业家的礼宾待遇;与企业、投资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建立企业家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企业家服务的保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重点审定国内外企业家礼宾待遇、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政策,研究解决深圳企业家遭遇紧急事态后向市政府提出的涉及全局和政策问题的求助事项,协调落实重要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家团组来深考察和洽谈的接待服务等事项。

●建立与中央省相关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的服务工作联系机制。重点解决深圳市企业家在深圳以外发生的服务需求和拟在深圳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家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主要包括深圳企业家在外地遭遇的紧急事态和拟在深圳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家的参观、考察、洽谈等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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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全力推进标准化战略

●组织制定《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以服务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目标,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制定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从技术、管理、市场和经营等多层面,提出提升深圳综合竞争力的城市标准化战略内涵、中长期目标及对策措施。

●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活动。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企业研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实施技术标准及实质性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进一步修改完善《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加大资助力度,增强资助效果。

●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引导、扶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或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鼓励支柱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链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研制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动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支持出口生产企业取得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提升企业应对国外贸易技术性措施的能力。推进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等先进管理标准在全市各行业企业的实施。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六西格玛等先进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

●推进重点领域标准化工作。在循环经济发展相关领域,推进采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标准;在高新技术领域,推进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紧密结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示范区,增强在国际、国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在传统优势产业领域,加快标准的更新和提高,引导产业升级换代;在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进一步推进标准的实施力度;在公共安全、电子政务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技术标准和规范。

●加强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将深圳高新技术标准化论坛办成该领域国际水平的论坛,成为全市高新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平台。支持企业和行业承办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组织的高层次标准化活动。加快推进全市各行业重点实验室国际互认,逐步推进深圳企业产品在本地实现“一个标准、一次检测、全球通行”。

●建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以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为依托,加大标准资源采购、更新和电子化力度,完善服务功能和设施,建立集标准采集、加工、研究、服务及国际交流于一体的国内一流的标准信息馆,并在各区建立电子阅览中心,成为全市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的实体。

●建立公共检测平台。通过加快筹建国家数字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加速扩建一批重点检测实验室,建立覆盖我市重点产业发展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深圳市检测中心,发挥公共检测平台的作用,为全市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门类齐全的检测服务。并以该中心为主体,全市其他各类检测机构为补充,建立全市检测信息服务平台。

●完善区域标准化中介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标准化中介服务机构,推动标准化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经营,推进认证产业做大做强。积极引进国际和区域标准化组织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的工作。

●实施标准化人才培养工程。在企业研发人员中培育一大批标准化工程师。在我市高校中开设标准化课程,在研究机构中设立硕士点,培养一批标准化高端人才,推荐到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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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放宽自主创新企业准入条件

●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无特殊要求的,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创新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经房屋所有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在小区居民住宅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

●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允许作价出资入股。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鼓励留学人员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护照,即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或内资自主创新型企业。

●鼓励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鼓励在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孵化器完善、发展。

●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并指导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的股权托管及股权流通工作,为担保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公司股权质押备案,主动做好自主创新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拓宽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在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各有关单位指定专办员,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受理、咨询、指导、联系、协调等全程跟踪服务。自主创新型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自主创新型企业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电话预约,预约后1个工作日派出专人上门办理。自主创新型企业年检免实质性审查,对分支机构较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

●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分类沟通指导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与企业进行网上对话等方式,以通信、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按行业分类开展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侵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优先组织力量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建立与自主创新型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产品的保护。

●出台并实施《深圳市著名商标管理办法》。争取出台并实施《深圳市著名商标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型企业技术、品牌创新。

●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商标发展纲要》。对我市商标宣传、驰著名商标培育、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公共服务进行科学规划,在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中扶持一批有潜力的新商标,巩固一批历史悠久的老商标,做大做强一批高知名度商标,积极指导、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提升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

●加大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权保护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把自主创新型企业作为我市商标保护预警和服务系统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商标权保护水平,有效保护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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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完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

●完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尽快启动我市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等重要法规的制定工作,解决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损害判定、竞业限制、权利滥用、技术秘密保护等问题。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集中力量查处打击大案要案。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复性、群体性、顽固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重点查办涉外、恶意侵权、上级督办等大案要案。

●加强企业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和加强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企业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体系。参照国际惯例,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工具箱(TOOL-KITS),提高企业尊权维权的能力。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尊权维权作用。启动“双十”示范计划,5年内至少培育知识产权尊权维权的10家示范行业组织和10个示范展会,对示范行业组织或展会给予大力支持。

●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每年4月26日在知识产权日发布我市知识产权白皮书。公开执法程序,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依照有关程序接受公众查询。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举报渠道,开通“12426”维权咨询热线,整合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维权援助的联络方式和咨询渠道。对“版权兴业”示范基地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重点保护。

●扶持和培育各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启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提升计划”,到2010年,扶持和培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至少100家。

●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发挥专利申请资助示范导向作用,鼓励中小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按规定予以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积累。

●鼓励企业对专利发明人的激励。专利权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可以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30%,或在实施发明专利后,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可以从实施发明专利所得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

●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扶持力度。出台相关评定标准,对我市规模较大、信誉和服务水平较高的知识产权骨干中介机构,给予奖励,扶持本地中介机构做大做强。

●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机制。鼓励我市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特别是骨干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及相关培训、咨询和指导。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服务。

●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及优秀奖的项目以及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项目,从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大力扶持。对“版权兴业”计划项目,从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大力扶持。

●加强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引进国际知识产权知名机构,与本地骨干中介机构相互促进,真正形成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格局。加强行业协调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及各类工商组织制定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在全市企业信用系统中,记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支持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支持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本行业的知识产权专业数据库。建立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和主导产业的专利、版权信息统计资料数据库。

●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的扶持指导力度。在高新区、创业中心、孵化器、软件园、文化产业基地、高等院校等知识产权产出源泉地带和行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给予经费支持,用于对中小型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培训等便捷服务。

●实施以自主创新型企业和中介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内部强化知识产权专门培训,引导企业建立相应的培训计划。在我市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吸引国内已建立知识产权学院的高等院校来深开设知识产权研究生班。

●大力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作为紧缺人才列入我市重点引进专业目录。加大留学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重点引进在国外知识产权机构、跨国公司及中介事务所中的专门人才。

●建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供需信息库。每年对我市知识产权人才供需状况,进行分类调查,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供需信息库,提供动态即时的供需导向。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推进计划,组织知识产权专家服务团,分行业、分领域深入基层加快宣传普及。

●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在我市机场、码头、地铁、高尔夫球场、星级宾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发放中英文宣传资料,大力宣传我市保护知识产权的重大举措和重要成果,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深创新创业。

●创新宣传手段,形成以创新为荣、侵权为耻的文化氛围。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辟知识产权专栏,利用动漫游戏、公益广告、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加强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交流。采取措施吸引相关国际组织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举办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国际论坛和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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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为自主创新活动加强外事服务

●制定和实施我市《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为在境外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保护工作。

●为在深圳投资创业的外资、侨资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救助指导意见和保障服务。

●完善我市涉外案(事)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认真受理和妥善处置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涉外案(事)件。

●积极协调外国驻华机构参加我市重要国际会议、论坛、考察、座谈等活动。及时向各国驻华使领馆传达我市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动态。

●协助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与国外的交流合作。

●进一步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审批。适当增加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多次赴港澳长证数量。

●提供方便快捷的签证、签注服务。在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赴港澳任务批准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因公出国人员提供优先办理护照签证服务。

●为与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人员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专家、外商、侨商申办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服务。可为有频繁业务往来的相关外籍人士审发半年多次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

●为加强深港科技园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便捷的后勤服务,开通两地直通巴士,方便交流往来与合作。

●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机构涉外礼宾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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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国际一流科技园区

●推进深圳虚拟大学园的国际化。促进深圳虚拟大学园与国外大学的合作,积极引进国外知名大学进驻,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服务机制,造就一支适应国际化发展的服务队伍。

●提升高新区孵化器服务水平。提高现有孵化器为企业服务的水平。加快深圳虚拟大学园重点实验室平台大楼和院校产业化综合大楼的建设,为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深圳研发中心提供空间,为高校科技成果孵化和产业化搭建平台。

●利用国际科技商务平台开展区域合作。对没有入驻的国家和地区实行重点突破,引进新机构。开展区域合作,与国内符合平台宗旨和条件的海外机构加强联系,进行交流与合作。

●加快推进深圳软件出口基地的建设。加快软件园二期和软件大厦建设,争取有更多非盈利公共技术平台落户软件园,加快软件外包专业人才的培养。

●探索深港创新圈科技合作新模式。加强与香港院校、科技园、数码港等机构的合作,促进科技、人才与产业化方面的技术支持、资源与信息共享和市场开拓。

●政府资源优先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加快高新区条例的修订,确保高新区土地厂房资源配置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倾斜。做好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为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非盈利标准厂房。

●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加快产业带立法,规范产业带企业(项目)入区管理。在产业带条件成熟的片区投资建设通用标准厂房,由产业带办以非盈利原则定向提供给自主创新型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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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系列服务措施支持自主创新

●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所属的各区(分)局专门成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小组,并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定联络员,负责为其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导、协调等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

●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享受以下简化涉税业务工作流程:一是新办自主创新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二是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享受政策性优惠的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审批权限均下放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享受涉税服务“绿色通道”。自主创新型企业可到各办税大厅设置的“绿色通道”办理申报、认证、抄税等涉税事项,能在窗口办完的事情做到即到即办;其次,凡是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各职能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自主创新型企业可享受税务机关专门提供的办税预约服务——凡是在执行税收政策中遇到疑难问题而需要税务机关提供咨询、辅导的,可与税务联络员电话预约。税务机关可提供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等涉税事项在内的预约服务。

●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开通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国税机关还开通全市通和涉税短信(储蓄扣税提醒、催报、催缴、业务办结通知、发票查询等)等电子涉税服务措施。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普通发票供应提供优质服务,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发票供售面额和数量不设限制,按需供售。并简化发票验旧供新流程,企业可到指定窗口或直接前往值班科长窗口办理发票验旧供新业务。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加速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自主创新型企业到国税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实行即来即办,出口退税申报予以优先审核。

●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税收检查专门进行合理的安排。凡是依法需要进行税务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外,国税、地税两局将启动国地税联合检查机制,并提前2天通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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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

为自主创新活动提供良好环境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环境。建立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侦办“绿色通道”;加大对自主创新企业企业家的人身保护措施;为自主创新企业员工居留、出入境方面提供优惠措施。

●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析当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形势,找准打击重点,适时采取专项打击行动。树立“情报主导”战略思想,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提高主动进攻、精确打击和预警防控能力。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与工商、质监、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检、法机关的联系与沟通,对侵犯知识产权重特大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调审判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进一步完善重点联系企业制度,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多更好服务。组织自主创新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完善丰富“经侦服务网站”,及时反馈自主创新企业的法律咨询,发布典型案例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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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

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挑选一批高素质、高学历复合型的法律服务人员,建立法律服务智囊团,就有关自主创新方面问题为政府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

●建立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绿色通道,满足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鼓励和引导我市精通金融、房产、招商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业务的律师和公证人员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

●重点扶持一批有特别专长的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引进一批境内外高学历、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服务人才,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做好人才储备。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办理专利权、商标权使用许可协议公证,专利权、商标权转让合同公证等,以及对外交往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提供其所需要的公证法律服务。

●主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证据保全公证。

●为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公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证、公司章程公证以及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公证等。

●提倡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对自主创新型企业收取法律服务费适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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